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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溧阳客运公司

   贵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 14:31,在溧阳论坛针对网友 “快乐一阵风” 发布的《咨询一下公交公司》帖子作出官方回复。该网友提出两项疑问:一是公司安排每日 12 小时在岗,部分线路实际开车时长超 8 小时,该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构成司机疲劳驾驶、能否保障乘客生命安全;二是每月安全例会占用司机下班时间,若属于加班为何未发放加班费。
   贵司回复援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主张 “12 小时为在岗待班总时长,不等于实际驾驶时间”。前述回复在法律、标准适用方面存在不妥,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安全例会占用休息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23修订)》第十条仅要求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并未授权无偿占用职工下班时间开会。贵公司回复“将结合实际研究”,未给出实质性处理意见。
   强制驾驶员下班后参加安全例会,属占用法定休息时间、构成延长工作时间,依法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贵公司未明确处置方案与整改时限,有回避法定责任之嫌。
   《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二、GA/T 2372—2026 适用场景错误
   GA/T 2372—2026《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仅用于交通事故的事后调查认定,并非企业日常排班管理依据。贵公司以该事故判定标准佐证日常12小时在岗排班合理,属适用场景错误。
   该标准仅约束实际驾驶时长,不能免除企业对长时间在岗待班所产生疲劳风险的管控义务。即便驾驶时长未超标,12小时在岗待命、碎片化休息仍会造成身心疲劳,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原回复对此核心风险未作回应。
三、法规适用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主要面向长途班车、包车客运,与城市公交并非完全适配;城市公交应优先适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即便二者驾驶时长红线数值一致,也不能直接套用长途客运规范来论证公交12小时在岗排班合规。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义务排查并处置驾驶员长时间在岗待班引发的疲劳风险。
注:行业安全规范管行车运营,工时、加班、休息权益则受《劳动法》约束,两套体系并行。驾驶时长达标,并不代表12小时在岗模式可不受劳动法律规制。
祝:溧阳客运公司全体员工国庆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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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艾伟 LV5 路人
    1楼
    天还在下雨。
    10-2 08:12 · 江苏
    赞 回复
  • zxt86 LV5 路人
    2楼
    有理有据 条例清晰
    10-2 09:14 · 江苏
    1 回复
  • 溧阳、老张 LV12 按察使
    3楼
    楼主不是一般人,讲得有根有据。
    10-2 09:55 · 江苏
    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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