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天目湖镇埝西村的村民,于1981年退伍回乡,1993年开始从事水产养殖。当时所有的被承包的农田每年都需要上缴规定量的粮食和各项农业税作为农民承包农田的上缴任务,我们村有一片农田靠近水源(灌溉沟渠老柴沟,与天目湖水库相连),每年夏季只要降雨增多,加上天目湖水库开闸泄洪,那一片都会被淹掉,造成粮食大量减产,所以那一片农田分田到户的时候,政府和村委规定1亩按8分分配给各农户。在我决定从事水产养殖后,我以自己优良地块的种植田地与我村村民手上易被淹水的田地进行了调换,,同时因为当时的田地必须每年上缴粮食,有些村民都去大城市打工,就把自己名下的土地送给同村其他村民种植,以逃避国家的粮食上缴任务,其中就包括我现在养鱼的那一块农田。
于是我在1993年将现在位于燕山南路和360省道交界处西北角那片容易淹水的农田开挖成了鱼塘,由于那一片农田都是打折田,,当时政府登记的时候并未去现场实际测量,而是按照原来各户登记的亩数相加统计后归到我名下,当时各户登记亩数总计为20亩左右,而打折后的20亩实际面积应该为26亩左右。由于我读书少,作为农民我只是认为这一片地是我的就行了,至于是10亩还是20亩、30亩没有什么区别,以至于后来拿到我的承包确权登记本,我发现田亩数有出入,找到村委想让村委给我改过来,村委以修改这个程序太复杂为由时,我也就没有坚持让村委改正。
从1993年开始一直到2003年,整整10年,我都是按照政府规定,一分不少地上缴粮食和各项农业税,由于那时我家里已经没有其余可种植粮食的农田了,所以我上缴的所有粮食都是我开着拖拉机去周围村上一斤一斤买来的,我从未以我承包的土地在用于水产养殖,种不出那么多粮食而少交一斤。我自认为在完成国家和政府下达的任务时从未打折扣。从2003年开始,国家在逐步减轻农民的负担,取消了粮食上缴任务,后面到2008年左右,国家对之前手里有农田,并且一直完成粮食上缴任务的农民按照农田数量进行了惠农补贴,,此笔款项到达村委后,村干部以我承包的土地没有进行粮食种植为由,拒绝发放补贴给我,我觉得不公平,上缴粮食的时候我一分不少地上缴,等有补贴了,村委却以这种理由一分不给,但我觉得我是小老百姓,自古都说民不与官斗,所以我也没有因为这个补贴地事情而到村委讨要过说法。
从1993年我开始进行粮食上缴任务开始,我名下所有承包地土地都有《农民任务监督卡》并且保存完好,1998年进行了一次土地确权,2014年又再一次进行土地确权,我开垦地鱼塘(登记为20亩,实际为26亩),均确权在我名下地承包范围内。
一直到2017年政府修建燕山南路,征用到我鱼塘地0.85亩面积用于路面,租用了2.63亩用于绿化带,村委领导亲自带我去天目湖镇政府进行了补偿款登记,可是等这两笔补偿款下发到村委以后,村干部以我鱼塘原土地和我村村民有承包权纠纷为由,私扣此两笔款项至今,在我去村委索要无果后,村委干部任*和孟**主动提出来让我走法律途径,他们表态,只要有土地管理部门下发地文书,就把补偿款给我,于是我在2025年去溧阳市土地管理部分要求进行土地仲裁,最终结果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书面证据和事实依据认为我村村民在1993年把土地承包权给到我,并且在1998年和2014年已经经过两轮土地确权登记,现在我鱼塘占用所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管是村委还是其他人都没有任何证据不属于我,并且限期村委在一个月内把补偿款发放给我,村委在收到仲裁文书后仍然迟迟不肯发放,并且在快到一个月期限时撺掇我村村民去人民法院起诉我索要田地,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土地仲裁文书,第一次开庭认为我村村民无权索要,然后村委以自己为原告把我起诉到法院,理由是我地土地承包经营证上面登记地面积是20亩,实际测量面积是26亩,村委提出修路征用地0.85亩和租用地2.63亩土地并未登记在我名下,所以这笔补偿款应该属于村委。
而在第二次开庭(在村委会议室)在法庭上,我向村委副书记任勇提出了下面几个问题:
1、为何从2017年我第一次索要此补偿款开始,村委给我地答复均为我和其他村民存在土地承包权纠纷,所以不能发放补偿款给我,并且提出让我走法律途径,而在我通过市里土地仲裁,认为其余村民无权索要补偿款后,村委又以我鱼塘登记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核对不上为由拒绝把补偿款发放给我。
2、如果村委一开始就认为我的鱼塘实际面积和承包经营权证上不符,为何在开始修路测量时不提出来,还要把此笔补偿款登记在我名下,并且村干部亲自带着我去镇镇府签字确认,而又在补偿款到达村委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发放给我。
3、从1982年分田到户开始,那一片容易淹水农田就以打折地方式分配到各户,从政府、村委到村民,所有人默认的事实,为何涉及到征用,村委就矢口否认这个事实地存在?现在有些村民手里还有此类土地,登记证和实际面积都是有出入地,所以没有任何人可以推翻这个事实。
4、退一万步说,就算我的鱼塘占用土地的实际面积比登记证上大了一些,村委又有任何一句笃定大的那些面积正好就在修路征用租用位置,为何不是大在别的地方,难道征用在哪个位置,我的鱼塘就大在哪个位置吗?
在庭上,村干部任*面对我提出的问题均无法正面回答,他唯一能提出的说法就是我鱼塘的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有出入,然而在我提供了所有书面证据和事实证据的前提下,经过村委前期从上到下的“层层疏通”,溧阳人民法院的雷*法官仍然无视所有的证据及土地仲裁判决书,与村委干部保持统一口径,判定我只拥有我承包经营证上20亩土地的承包权,至于大的6亩土地,我无法证明我有承包权(市里土地管理部门下发的承包经营证上的卫星测绘定位图所计算的面积也无法正明,村委和法官只认可数字20亩)。尽管也没有任何人有任何证据证明征用的土地正好位于面积大的那位置,但村委仍以此为由,不仅私吞了我所有的补偿款,并且强行剥夺了我对那6亩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从此我承包了33年的那6亩土地归村里所有。
原本我想就此不公的判决上诉到常州中级人民法院,但近10年来,我为了要这笔补偿款,各部门投诉无门,想要说法却处处碰壁,从村里到镇里,从镇里到市里,我没有要到过一个合法合规的说法,我家人都劝我放弃,说自古民不与官斗,我告不赢的,我想也许到如今这个法制健全的社会,总也有阳光找不到的阴暗角落,像我等这种没有关系和背景的市井小民,永远都要不到公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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