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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瓶装“假”酒?“刑”!

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牟利,未经“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缘”、“梦之蓝”、“天之蓝”和“海之蓝”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自行回收、购买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酒瓶及其他外包装材料,在其租用的房屋内使用低档白酒灌装制造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后销售给他人,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

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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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一夜我懂了 LV16 王爷
    1楼
    4-30 20:04 ·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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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ongjie569 LV11 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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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做茅台不好了 喝的人不买 买的人不喝
    4-30 20:16 ·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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