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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土地使用权,还我公道!村书记将我家池塘分两次填没

还我土地使用权 还我公道!
  我叫陈亚琴,余桥桥东村108号村民,很多年前父母利用自家自留地取土垫于宅基地,取土的地方形成了一个池塘 为增加牢固和美观,一周里里外外全部用石料垒驳,此行为不影响他人利益且经村委长期默认。不料 去年十月村书记在未告知当事人情况下擅自以村委会建设新农村为由,将池塘分两次填没,我们知道后立刻与书记交涉,书记当时表态可以恢复原状,但是至今未兑现承诺。并且屡次沟通未果。
  无奈之下求助社会舆论及广大网民声援,试问:陈恒峰书记你未经任何形式和当事人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填没他人池塘的行为是否合法?本人强烈要求恢复原状并赔礼道歉。村官老母依仗官势霸道拦路!
  余桥村书记陈恒峰及老母亲为泄私愤非法拦路不让出殡队伍通行。
  我是余桥桥东108号村民陈亚琴,1972.11.11号出生 父亲因病去世,按入土为安的风俗,准备将家父的骨灰运往墓地安葬,并在需要经过的人间门口前几丈外撒上石灰线,准备出殡。
  村书记陈恒峰母亲知道后,为报私仇,以该路是我儿子花钱修的为由,用板车,铁丝网等物将路封堵,不让通行。并扬言,要想从此路过,先把论坛帖子删除并且去给他们赔礼道歉,(论坛发过一篇关于私塘被强填该怎么办的帖子)为此我们被迫改道出殡,上述事实有三次报警记录为证。
  敬请广大网民,村民评论声讨!

热门评论
  • 半夏413 LV10 修仪
    1楼
    现在的村干部就相当于以前的村霸
    4-4 09:47 · 江苏
    6 回复
  • 为爱护航ax: LV13 贵嫔
    2楼
    不管什么矛盾,都有路权,公共道路:依据《民法典》第291条,任何人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使用,可要求邻居立即恢复通行;
    历史通道:根据《民法典》第288条相邻关系原则,若该通道是长期形成的必要通行路径(如唯一出入口),邻居同样无权堵塞。
    4-4 10:05 · 江苏
    5 回复
  • 费俊费俊 LV11 路人
    3楼
    人死为大不应该这样,
    4-4 10:16 · 江苏
    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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