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13
一梦醉千城
来自江苏
溧阳论坛
就网友“爱抽天子烟”在5月11日13点12分跟本人贴表示“换句话说,医疗纠纷的举证,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至于跟贴中的脏话本人也没有必要和你计较,略过)、网友“天目夜话”在5月12日19点05分跟本人贴表示“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应由医院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和二位网友讨论如下: 首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不是单纯的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出现死亡或者身体受到损害就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向专业机构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患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医患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单纯要求医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不以利于医学的科学发展,给医患矛盾的升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立法机关后将此规定进行了删除。 最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历史演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二,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就已经成为了一条“僵尸条款”,实践中早已不再沿用,此次修订是进一步规范了各法律、法规之间的融合性和一致性,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三,《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一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一般需要由患方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百条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正式删除了关于医疗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使其彻底成为历史。五,《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以上医疗纠纷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理解,本人仅是一名普通的退役老兵,喜欢看点法律书籍而已,对我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不太清楚,还请网友“爱抽天子烟”和网友“天目夜话”指点,更希望得到法学专业人士指导,为我市医患双方营造更和谐的医疗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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