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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望湖景苑物业公共停车位收费问题

昨天晚上看到上午就撕掉了。征求意见?你这直接通告了吧!!
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是说,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小区地面公共车位,开发商、物业公司均不得随意占用,并对外进行转让、出租。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望湖景苑物业贴出来的明显有问题!请给个解释。还有贴了第二天早上就拿掉你欺骗也不是这么欺骗的吧
热门评论
  • 没事弄两牌 LV11 知府
    1楼
    小区里的公共用场归业主所。千万不要交。
    8-22 10:16 · 江苏
    回复
  • 溧阳城南人 LV4 巡检 楼主
    2楼
    是不是没交的以后连小区都进不了啦?现在物业这么霸王了吗?
    8-22 10:27 · 江苏
    回复
  • 程云 LV11 淑媛
    3楼
    赶紧成立业主委员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
    8-22 12:30 · 江苏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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