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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一男子体检误认得绝症 患者虚惊获赔偿

体检让他误以为自己得了绝症,将不久于人世,于是惶惶不可终日。幸好,最终的检查结果让人松了一口气。但是,总不能白白受了一场惊吓吧?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18年6月,溧阳的王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结果如晴天霹雳:经过CT检查,考虑MT(转移性肿瘤)可能,建议住院治疗。5天后,王先生便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住院手术治疗期间,医院对其肝脏肿块检查的结论是:海绵体良性肿瘤。
平白无故受到惊吓,王先生觉得冤枉,于是委托律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但医院认为,他们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对于肿瘤的判断,只有病理学诊断才能真正明确肿瘤的性质,且只有在术中进行病理学病检才能确诊。
对于此事件,常州市医学会给予的鉴定结论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不构成伤残等级。
那么,在王先生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在王先生的代理律师戴亚锋看来,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健康权不仅包括生理机能的完全,还包括心理状态的良好。由于该医院的诊疗行为,患者以为患了绝症,不久将失去生命,这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使患者时时处于恐惧的状态中,对患者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虽然王先生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其受到了严重的心理损害,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损害需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情形。戴律师认为,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能完全拘泥于理解成是否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对某些造成精神严重损害的情形也该得到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二审予以维持。
(沈馨雯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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