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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一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被判

在数字时代,看似普通的眼镜都可能成为侵犯隐私的“偷窥之眼”。如今,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致使窃听、窃照设备流入社会,成为偷拍盗摄乱象的重要推手。文明社会不容“偷窥之眼”,溧阳法院坚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良好秩序,坚决惩处打击偷拍“黑色”产业链恶行。
简要案情
被告人黄某原本是一位网店店主,因生意不景气,萌生了销售带有隐蔽微型针孔式摄像头的眼镜以谋取非法利益的念头。2024年6月,黄某对普通眼镜进行改造,改造后的“新眼镜”侧边有改装的微型摄像头,内置储存卡,轻触镜腿小黑点即可录制视频和照片,隐蔽性极高。他利用各大热门网络社交平台进行宣传,再通过快递将这些“特殊眼镜”销往全国各地。短短两个月间,黄某便销售了13部此类眼镜,获利8359.23元。经鉴定以上眼镜均属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裁判
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销售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专用器材,行为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偷拍门”“窃听风云”等不法现象时有发生。窃照、窃听专用器材的肆意流通,不仅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还可能演化为偷拍盗摄“黑灰”产业,诱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法官提醒,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管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切勿违法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切勿随意购买和使用窃听、窃照设备,以免触碰法律的红线。特别提醒社会公众增强保护意识,在工作、生活中警惕偷拍盗摄风险,提高识别、防范能力,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溧阳法院
热门评论
  • 妳湿的每一夜、 LV8 路人
    1楼
    到底谁怕被录?不做亏心事怕什么
    2-19 16:47 · 江苏
    8 回复
  • 溧城某甲 LV12 按察使
    2楼
    这东西有弊也有利,有正当用途。
    2-19 16:56 · 江苏
    3 回复
  • 哆啦A梦 LV7 县丞
    3楼
    淘宝上也有摄录眼镜购买,那马云是不是也要被抓
    2-19 17:13 · 江苏
    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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